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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法典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权威报道梳理!

学术之路 2021-03-08

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议案的说明。学术之路编辑团队特梳理汇编了相关报道,希望对大家了解本次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有更全面的了解。


对遗嘱如何做主?继承编草案拟修改遗嘱效力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18年8月28日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琦、丁小溪)一位老人立下公证遗嘱,写明去世后遗产给他的一个孩子。一段时间后他改变了主意,想更改公证遗嘱。根据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他要再跑一趟公证处。但因年事已高,腿脚不灵便,老人陷入苦恼之中……


根据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类似这位老人的困境有望得到改变。各分编草案中继承编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分析认为:“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重要理念。如果机械规定公证遗嘱优先,在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发生冲突时,可能损害遗嘱自由。遗嘱应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继承法制定实施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情形也越来越复杂。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遗产处理的现实需要,促进家庭和睦,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还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草案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草案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保管遗产,处理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为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同时,草案还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


民法典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分编草案共六编总计千余条


来源: 人民日报


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时,将民法典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经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2020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编纂民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修改完善,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是一项系统工程。


据了解,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沈春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作出的修改完善,包括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的规则,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强化对债权实现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补充完善了债的一般规则,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范围,完善债务清偿规则,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等。


沈春耀介绍说,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遵循四大原则:内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稳定性、平等自愿性。


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关于是否设立人格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人格权编这一部分,主要是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据介绍,此前,一些意见建议增加知识产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版权)法,还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既规定民事权利等内容,也规定行政管理等内容,与相关国际条约保持总体一致和衔接。民法典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难以纳入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沈春耀说。


沈春耀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国内立法执法司法等需要不断调整适应。如现在就将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纳入民法典,恐难以保持其连续性、稳定性。涉知识产权仍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针对不同需求,实行单项立法,同时已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仍将继续保留,更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民法典中暂不宜设立知识产权编。(徐 隽)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体现民事权利保护的新进展


来源: 人民日报


8月2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物权编:专章规定居住权


“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对此,草案增加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


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草案专门增加一章规定居住权。“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的问题,草案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来,国务院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杜涛说。


合同编:增加优先承租权制度


“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草案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沈春耀介绍。


在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方面,草案加大了力度。为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草案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此外,还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同时还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杜涛说。


人格权编: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草案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对人格权不得进行非法限制。民事主体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姓名、名称、肖像等,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草案还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沈春耀说。


“为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这一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格权,草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还针对反映较多的问题,对法定救助义务、人体组织器官捐赠等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据了解,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在详细规定名誉权和荣誉权内容的同时还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增加离婚冷静期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介绍。


据介绍,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杨明仑介绍。


继承编:增加新遗嘱形式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避免和减少纠纷,草案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草案还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产业发展。”沈春耀说。


据了解,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草案规定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同时明确遗产已经分割时债务清偿、税款缴纳的具体规则。


“草案还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为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草案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杨明仑说。


侵权责任编:鼓励助人为乐


“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实践中,该规定因裁判标准不明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社会效果不是很好。为进一步明确该规则适用范围、统一裁判尺度,草案将侵权责任法规定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石宏说。


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践中,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人民日报记者 徐 隽)


打造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典


来源: 人民日报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根据“两步走”的工作思路,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如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迈出了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意义重大。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一道,最终将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遵循和贯彻民法典编纂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


增加规定居住权,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增加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了促进财产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交易制度,完善了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完善了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正 泽)


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王琦)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完成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当前,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味着迈出了“第二步”。


各分编草案中,物权编草案在物权法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结合现实需要,增加规定居住权、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等,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制度;为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解决合同法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同编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合同制度;增加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部分规定,增加一些新规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继承法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制度作出必要的补充完善。


沈春耀指出,在确定哪些内容纳入民法典各分编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内容具有基础性,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则;二是内容具有普遍性,是社会生活普遍适用的通用规则;三是内容具有稳定性,是经过实践证明切实有效、可以长期适用的惯常规则;四是内容具有平等自愿性,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可采用、可约定的规则。对于涉及特定群体、领域的内容,原则上由民事特别法规定,对于还处于发展变化中、经验还不成熟、拿不准的内容,暂不纳入。


由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条文数量多,从提请初次审议到最后出台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据了解,本次常委会初次审议时,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作为一个整体提出;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各分编分拆几个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最终,在拟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时,将之前已出台的民法总则同经过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为一部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据了解,民法典出台后,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将扩大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罗争光、丁小溪)故意撕毁对方没有底片、珍藏了数十年的结婚照,该如何赔偿?毁坏了对方传了几代人的传家宝,该如何赔偿?类似这样貌似“谁也说不清”的民事纠纷,今后或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这一新增的规定,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这样规定明确告诉大家,侵害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比如损毁了他人的结婚纪念照、弄丢了他人的祖传物品,不是说按照那个物品本身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就可以了,而是还要对因此给物主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解释,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006年,上海锦江旅游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国游时,将一名游客印有其婴儿时期脚印的证件弄丢,游客要求该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游客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判赔400元。


2014年,在福建工作的林某交付快递公司托运的毕业证书被弄丢,于是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快递公司只答应按照行业标准赔偿,即未经保价的快件如发生遗失,最高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赔付36元,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毕业证书是林某就学经历的记载和证明,对林某来说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可以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邮资损失12元。


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拟将最高法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说明我国法律开始越来越多地从注重物质的保护拓展到对精神权益、人格权益的保护,这正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孟强说。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一步约束“霸王条款”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丁小溪)消费者经常遇到这类现象:一些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用来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被称为“霸王条款”。一些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服务意识不强,“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2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合同编草案,加大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规定了电、水、气、热力供应人以及公共承运人对社会公众的强制缔约义务,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编草案这样规定,是对现行合同法合理规定的保留和延续,也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说。


电、水、气、热力及公共运输,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也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体现,关系到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牵涉到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孟强表示,这类合同的服务提供者负有强制缔约义务,也就是不得拒绝客户正常的、合理的缔约请求。现行合同法只规定了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于电、水、气、热力等合同中的服务提供者并未作出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因此,草案的规定是对合同法的修改和完善,更体现了对社会大众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相关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认为,在公共事业领域规定供应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基础上所作的这一规定,值得肯定。


“损害生态环境要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分编草案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丁小溪)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增加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同时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结合2017年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


根据草案,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无法修复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实践中,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受害人有时很难取证,规定惩罚性赔偿在某种层面上,能弥补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草案不仅加大了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力度,同时还有警示意义。


“对于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也是一种新的损害赔偿方式。通过修复可以让污染行为人付出时间、劳动,对其也是很好的教育。”孟强说。


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要求,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负有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负有旧物回收义务。


婚姻、隐私、住房、出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如何更好保护你我权利?


来源: 新华网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强调保护人格权、完善婚姻制度、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草案对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编订纂修,打造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权利法典”。


看点一:设立人格权编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一大亮点就是单独设立了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


为何要在民法典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沈春耀表示,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据介绍,人格权编主要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看点二:保护业主权利


物业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用途,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却不知营利去向何方……


对此,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其中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草案同时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事项应当以合理形式向业主公开或者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电梯、绿地等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所有,相关的广告收益也理应属于业主。草案的规定,在于解决实践中物业公司侵害业主权利的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说。


看点三:尊重婚姻自主权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纵使两情相悦也不允许结婚吗?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沈春耀说。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针对轻率离婚现象,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看点四:就法定救助义务作出规定


根据人格权编草案,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及时施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警察、医师等人员负有这种及时施救的义务,这一规定强化了对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


看点五: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


……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人格权编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即将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衔接空间。


“草案首次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用单独一章对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效回应了现实需求。”孟强说。


看点六:针对性骚扰作出规定


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性骚扰问题,人格权编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谢鸿飞表示,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建立预防、制止性骚扰的机制,就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减少和遏制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看点七:维护死者权益


人格权编草案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那么,死者的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如何维权?


草案对此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为保护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次人格权编草案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是对成熟司法经验的吸收采纳。”孟强说。


看点八:明确“无偿搭乘”事故赔偿责任


下班后好心免费搭载顺路的同事一程,却不料发生事故导致同事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方面保护受害人,另一方面又考虑到驾驶人对受害人的施惠因素,较好地协调两者的利益。”谢鸿飞说,这也有利于维护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尚。


草案还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明确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有利于厘清责任,让受害者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也减轻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经济负担,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功能。”孟强说。(新华社记者罗沙、丁小溪 参与采写:曹雪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怎么办?民法典物权编草案拟作原则性规定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杨维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27日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引人关注。目前物权编草案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


据悉,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根据党中央批准的有关工作安排,该项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后,国务院提出法律修改议案,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或者物权法。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议案。物权编草案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此先作出一个原则性规定,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相关问题。沈春耀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据了解,为落实党中央的改革要求,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两个授权决定,授权开展“两权”抵押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工作,并于2017年11月进行了初次审议。


沈春耀说,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作了相应修改,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出让土地经营权,并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作了规定,以体现“三权分置”改革精神;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规定。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问题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问题,沈春耀表示,考虑到这两个问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推进起草工作,因此,物权编草案这一部分内容暂未修改,待国务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提请审议后,再作统筹研究和修改。


一言不合就离婚?法律拟规定先冷静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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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罗争光)甘肃兰州城关区民政局的心理咨询师季春晖,自2010年以来,率领团队成立了甘肃省首个“离婚劝和”感情化解室,先后接待、辅导超过6000对濒临离婚的夫妻。


然而,季春晖们的力量依然有限。民政部公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有437.4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比上年增长5.2%。数据同时显示,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态势,由2010年的2‰上升到2017年的3.2‰。


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拟作出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说明时如是说。


的确,在季春晖经办的申请离婚实例中,轻率离婚的情形为数不少:“闪婚闪离”,有的早上刚领完结婚证,下午就进了离婚登记处。有的离婚理由是度蜜月的地点产生分歧,有的甚至因为夫妻两人挤牙膏的方法不同而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介绍,草案中设定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婚姻稳定性,遏制轻率离婚的行为发生。一个月的期限是协调两种价值的结果:一是离婚自由,二是保障婚姻稳定。


记者了解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除了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外,还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沈春耀介绍,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沈春耀表示,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作实质性修改。


此外,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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